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户口有关规定

近年来,国公民对留学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出国留学的人员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人事部等部门及许多省市加大了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力度,使留学回国人员也明显增多。

因此,特别提醒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当你在国外完成预定的学业、取得一定的学位并打算回国工作时,一定不要忘记到留学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教育处、组(未设教育处、组的使、领馆,会由文化处负责此项工作)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与中国使、领馆联系。

根据有关规定,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则上应由留学回国人员于回国前在国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而遇有个别特殊情况未能开具即已回国的留学人员也可申请在国内补办。但是为了防止极个别人提供伪证,保护留学回国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国内补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审核手续十分严格。据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介绍,留学人员“如已回国,可与教育部国际司出国留学工作处联系补开《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联系电话是010-66096751。如果在国外准备回国,应在回国前去留学所在地的所属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办理此项证明。

另据介绍,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应与当事人的护照和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一并同时使用。这一点也请留学人员予以注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加,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越来越多,对促进国内的经济建设,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文化、科技的交流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为广泛吸引人才,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现就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二、 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和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在接收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 获得博士学位或调整到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凭省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可办理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四、 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一年以上的人,由本人或单位指定专人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临时出国一年以内,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

五、 公安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在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工作中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遇到个别登记项目不清的,可先行受理,再通过内部函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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