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政策
美国是一个能够接纳移民的国家。美国也正是靠不断接受移民而发展的国家。美国1990年修订美国移民法后一直按照以下几种类型来办理,只要您的条件属于以下的范畴,您迟早都能够移民美国。
一、亲属移民 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公民之父母
第一优先:美国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
第二优先:永久居民(持绿卡者)之配偶与未婚子女;
第三优先:美国公民之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
二、聘雇就业移民
1.第一优先:优先劳工-无需取得美国劳工局之认同,但需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特优、特殊或特异技能之外国人
杰出著名教授或研究人员
跨国企业的经理或管理级人员
2.第二优先:具有学士以上高学位之专业人士,或在科技、艺术、商业等方面有出众的特殊能力者(并被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高学位(具学士学位并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具特殊专长且其专长能为美国带来实质利益
3.第三优先:技术劳工、初级专业人员、非技术劳工(需取得美国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技术劳工需要两年以上职业训练或两年的工作经验
4.第四优先:特殊移民
宗教人员、牧师
国政府海外单位所聘雇之特定雇员
巴拿马运河之员工
际组织或国际机构的员工
教人士、神职工作人员(有效期限1992-1994)
国少年法庭有案系属之部分外籍人士
5.第五优先:在美国境內投资设立公司,并参加所投资公司之营运者,需具备之条件如下:
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后投资,投资者正在或已经投入一百万美元,且投资事业至少能为美国制造十个以上新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或其他能合法受雇之移民(但投资人之配偶、子女不能算在此十个名额內))
其他有关投资要点
(1)投资移民之名额:每年有一万个,其中三千个名额保留给在特定就业区域內开业的投资人。
(2)投资地点 不受任何地域限制-每年七千个名额 特定就业区域內投资-每年三千个名额
(3)投资金额:除以下情況外,投资金额基本上设定在一百万美元特定就业区域只需投资五十万美元,因为该区域有高失业率(比全国高失业率平均高出一倍半以上) 远地区:在非大都会区;在非卫星都市或都市外围,其总人口不超过两万。
投资移民的永久居留权之附属条件:投资人与家属在申请批准后先取得有条件之永久居留身份,在美国的投资持续两年后,才能取得正式之永久居留证。若非真投资或投资额不足时,投资人与家属将被取消居留权而遭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