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政府督促商业人士移民澳大利亚后,按照移民申请时的承诺,在澳大利亚建立生意,从事商业或投资活动,澳大利亚政府于2003年3月1日颁布和实施了新的商业移民条例。
按照新的澳洲商业移民条例,大部分商业移民要经过‘准移民签证’和‘移民签证’这两个步骤。 而具有杰出的商业背景人士,仍申请直接移民类别。准移民签证的期限为4年,如果在4年中申请人如期在澳经商或投资,并满足具体的要求,即可转为移民签证,即:永久居民签证。 为有效地鼓励商业人士在澳大利亚的经济发展和边远地区经商和投资,新的条例充分赋予了各州和地方政府在吸收商业和投资人士的主导地位,并体现出州或地方政府担保的移民类别中的优惠条件。其主要表现在:州或地方政府担保的移民类别降低了对申请人的商业背景或投资额的要求,同时免去英文语言能力的要求。杰出的商业人士也可通过州或地方担保,申请直接的移民签证。
新的澳洲商业移民条例包括6类准移民类别,4类相应的移民类别和1类直接移民类别。这些类别分别为: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准移民类别:
1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主准移民签证类别;
2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高级管理人士准移民签证类别;
3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投资者准移民签证类别;
无州/地方政府担保的准移民类别:
1 企业主准移民签证类别;
2 高级管理人士准移民签证类别;
3 投资者准移民签证类别;
当商业投资人士被批准‘准移民签证’,在其后的4年中,在澳大利亚参与商业或投资活动,并满足具体的要求,即可按照如下4类转为‘移民签证’:
1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永久居民类别:
2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主移民类别;
3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投资者移民类别;
无州/地方政府担保的永久居民类别:
1 企业主移民类别;
2 投资者移民类别;
3 商业人才移民类别:(由州/地方政府担保的直接移民类别)